中国共产党新闻 >> 资料中心 >> 历次党代会 >> 第六次(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 苏联 莫斯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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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党章
(一九二八年七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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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章名称

    (1 )定名: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,命名为“中国共产党”,为共产国际支部。

    第二章党员

    (2 )入党资格: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,加入党的组织之一,在其中积极工作,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,均得为本党党员。

    (3 )入党手续:新党员入党时,由党支部通过 ,并须经过本县委,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之批准,入党的条件分下列数种:

    (甲)工厂工人须经党员一人介绍,由生产支部通过。

    (乙)农民手工业者,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,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。

    (丙)各机关高级服务人员,须有党员三人之介绍。

    附注:

    (一)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,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,则应受党纪之制裁,以至于开除党籍。

    (二)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,各相当党部,得委任该新党员以某种工作,借以考察其程度,及其对于党之了解。

    (三)少共团员入党时,由少共委员会介绍,亦须经上项各相当之手续,由支部党员大会通过,或上级党部之批准。

    (四)在每种特殊情形之下,党的各级委员会均有直接征收,或通过新党员之权。

    (丁)脱离其他政党(如国民党等)而加入本党的,须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三人介绍。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,则经省委之批准,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,则须经中央之批准。